当前位置: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 > 政府信息公开 >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索  引  号 11152104MB164721XH/201911-00003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牙政办发〔2019〕11号
成文日期 2019-11-19 公文时效 有效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印发《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9 00:00
字体:[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登记、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设施、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广告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规则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各单位、商户以匾额、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商户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各类材质的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四条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民族事务、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街景、建筑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和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安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品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区域或者载体。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1.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符合蒙汉文并用的规范要求。

2.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3.户外广告要留有不低于总面积30%的空间发布公益广告,电子显示屏要预留不低于总播放时间30%的时段播放公益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4.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且不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自行拆除。

(二)单位、商户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1.单层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位置为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牌匾标识位置为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檐口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临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原则上不得设置牌匾。

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下的,以美观协调为标准,牌匾标识高度一般应在1.5米左右,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上的,牌匾的高度一般应在2米左右,具体尺寸设定以现场勘查为准。

牌匾悬挂须与建筑物协调,使其与楼梯和相邻商铺的牌匾协调一致,并悬挂在建筑物一层留有悬挂牌匾的线脚内,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确保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一致。

2.牌匾标识长度应与单位、商户门店进出口宽度相适应。

3.牌匾标识一般贴墙悬挂,如楼体设计等因素必须出墙体悬挂的,牌匾标识外沿距离墙体尺寸一般应在1.5米左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具体尺寸设定以现场勘查为准。

4.牌匾标识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制度,相邻牌匾之间一般不留间隙;沿街商铺利用门楣设置LED显示屏的,应当参照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5.牌匾标识的材质一般应使用铝塑板、烤漆玻璃、亚克力吸塑等,提倡使用优于以上材质的材料;字体推荐使用亚克力发光字、亚克力吸塑发光字或冲孔发光字等,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每栋楼宇的牌匾标识应达到上下平齐、整齐划    一、色彩协调、安全规范的整体要求。

6.牌匾标识载有的单位名称、标识应符合蒙汉文并用的规范要求,其颜色应与牌匾标识面板整体色彩相协调,牌匾标识面板和无面板镂空字或者为立面贴字及刻字的颜色和风格应与建筑外观整体相适应,并与周边牌匾标识相协调。

7.牌匾标识载有的单位名称及标识,仅限于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单位名称、标识,经营项目或服务等广告内容,不得影响牌匾标识的简洁美观。

8.牌匾标识要保持干净、整洁、无破损,附属各部件功能正常使用。

9.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牌匾标识,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10.市区主要街道的牌匾设置,应与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施工,达到城市亮化景观的效果。

(三)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合适的竞价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其具体位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位于道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本规则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相应竞价款项,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五)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六)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墙体广告为2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为3年;其他类型广告为5年。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规定,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七)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延,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专项规划以及特定区域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续延。

每次批准续延期限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定,但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三章  备案监管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窗口负责受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备案。不符合条件或者未通过审核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明确答复;符合设置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备案。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按要求提交材料备案。

(一)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4.土地、规划批准文件;

5.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6.经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后带蒙文翻译的拟设置户外广告全景效果图。

(二)牌匾标识

1.牌匾标识备案申请表;

2.法人代表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6.经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后带蒙文翻译的牌匾标识实景效果图(含整栋楼体原图),并标明所用材质和尺寸。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按备案的地点、形式、规格、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空置。确需改变审批内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应当自审核备案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备案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店庆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于活动举办7日前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  户外广告维护和监管

第十四条  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档案,完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信息管理、广告点位资源管理、违规广告设置执法管理等数据,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诚信档案,将设置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发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设置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强巡查,对违规设置、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及时发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受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方面的举报、投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3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镇办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9年11月2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