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确保参保单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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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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