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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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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4-17 发布日期: 2025-04-17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罚流程
发布时间:2025-04-17 11:29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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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制作案卷程序

备注

 

 

 

 

 

 

 

 

 

 

 

 

1、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填写《检查记录》,投诉举报填写《举报记录》,其它来源材料直接入卷。

1、《检查记录》(1)检查的起止时间,具体到分,并采用 24 小时制(2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3)“检查方式”栏填写包括执法巡查、随机抽查、针对投诉举报检查等4)检查情况摘要”栏填写检查对象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2、《举报记录》(1)“举报人”栏应当填写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提供的也应当注明。(2)“举报内容”栏应当写明举报事件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及目前已造成的后果等内容。

 

 

 

 

 

 

 

 

 

1、现场检查勘验,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填写《现场照片及说明》。

2、能当场进行询问的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此程序不具备当场询问条件的可以在调查取证阶段开展进行)。

3、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到期后或复查后填写《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认为行为人涉嫌违法建设,需立即停工并要求行为人接受调查处理的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经核实调查后,消除影响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解除停工通知书》。

1)第一时间到现场勘验检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要一致,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具有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义务。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应当是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如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等,不能笼统写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中应注明用哪种方式整改,是否消除影响。

4)如情况特殊,无法第一时间到现场勘验检查的,应报大队领导说明原因,最晚不得超过3日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5)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1、填写《立案审批表》,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政策法规室法制审核并确定批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未达到立案条件的,向提供信息来源的自然人和单位下达《不予立案告知书》。

2、下达《立案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对于当事人不予配合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1)报审《立案审批表》时应带齐核查阶段相关材料以供审批。

2)《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不能签收的应要求当事人指明代收人,并写明准确的送达地址。

 

 

 

 

 

 

 

 

 

1、调取证据材料(非必需),应下达《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取证单》、《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抽样取证调查结束后对当事人下达)。

2、物品登记保存(非必需),现场填写《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清单。

3、查封扣押(非必需),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填写《查封(扣押)现场笔录》;需延长查封扣押时下达《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取证结束后,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调查取证时间,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15日;如有特殊原因需顺延的,需经大队领导同意后,不得超过15日;因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据证明材料的,不算在调查取证时间内,调查取证时间顺延至接到行业主管部门回函之日。

2)调查取证阶段,采用网络下载,举报人提供,媒体图片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填写《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列明有关标号或者批号,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或者工作记录中注明,并保留相应证据;

4)物品登记保存(非必需),现场制作《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保存物品7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5)对查封扣押物品需鉴定的,填写下达《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对需鉴定的查封(扣押)物品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6)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补正部分应当由当事人再次签名或者盖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凡有当事人签名部分、起止时间、页码都应要求当事人按手印,多页的需按齐缝手印。

 

 

 

 

 

 

 

 

 

 

1、大队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一般案件程序必有)

2、政策法规室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执法人员应当采纳。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请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负责人召集的会议讨论决定。

3、案审会讨论通过(非必需)。重大案件,政策法规室组织召开《案审会》,会前递交《案审会提案》,政策法规室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将复印件下发案件承办机构入卷。

 

 

 

1)《案件合议记录》的合议人员包括:局分管局长、大队负责人、副大队长、大队纪检督察、案件承办人员、大队案审室成员。

2)案件承办人报政策法规审核时需提供完整材料。

3)对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当事人拒不配合或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局政策法规室,召开《案审会》。

 

 

 

 

 

1、填写《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政策法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3、陈述申辩(非必需),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也可以递交自写的《陈述申辩书》。承办机构初审后报请政策法规室审核并填写《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

4、听证(非必需),当事人提出听证的,递交《听证申请书》,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听证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并在听证会召开地点同步张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如有特殊原因,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推迟下达《听证通知书》的理由和下达《听证通知书》的时间;对不符合召开听证会条件的听证申请,对当事人下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政策法规室召开听证会,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做好《听证笔录》,填写《听证报告》,提供给案件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室填写《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

1)填写《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建议、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后(2 日内) 报局政策法规室审核;最终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标准,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但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4)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报政策法规部门审核,下达时,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5)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除依法可以当场缴纳的,案件承办人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页去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罚决定

 

1、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政策法规室法制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2、执行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报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下达给当事人(执行过程中需撤销行政处罚的填写《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给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填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的,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局政策法规室审核,最终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填写《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因特殊情况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局政策法规室审核,最终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填写《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给当事人。

 

 

 

强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到期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3、《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到期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案发地点周边和当事人所在地点张贴《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4、《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到期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并制定《强拆方案》。

5、强制拆除,现场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6、强制执行时要依法予以中止强制执行时填写《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时填写《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中需终结执行的填写《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

代履行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行政处罚到期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实施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下达《代履行决定书》。

4、代履行前,下达《代履行催告书》,催告到期后,仍不履行的,在案发地点或当事人所在地点张贴《代履行公告》

5、公告后仍未履行的,制作《立即代履行决定书》,强制执行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当事人就执行的内容和方式达成协议时填写《执行协议》。

6、执行代履行时需现场填写《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7、执行代履行决定后填写《代履行完毕确认书》用于记录代履行过程及结果,同时填写《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依法向被代履行人追缴代履行费用的文书。(强制执行时要依法予以中止强制执行时填写《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时填写《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需终结执行的填写《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

8、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实施代履行后,制作送达《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

1、填写《案件结案报告》,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

2、整理卷宗,报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查。

 

注:

1)在制作案卷时对违法事实进行概述时,应用法条内规范词语描述案情。

2)所有给当事人下达的执法文书需一式两份并附有送达回证。

3)所有下达文书的催告书都应限期5个工作日。(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但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4)公告时间,不能少于60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期限是60天,强制执行之前会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书面送达、邮寄送达、转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适用于联系不到被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地址的情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5)办案时间30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节 普通程序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开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6)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测、鉴定的,送交检测、鉴定;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7)第三十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鉴定、行政协助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