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5-03-27 15:23
来源:图里河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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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图里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