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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4MB0Q39339A/202412-00003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牧原镇 主题分类: 职能职责
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制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04 发布日期: 2024-12-04
对在河道管理范制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04 16:20 来源:牧原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