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5-04-17 11:10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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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