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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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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信息公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工作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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